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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光标识属货车必备 不清晰要受处罚
添加时间:2015-07-31    阅读次数:2612
    反光标识是货车必须配备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二条对反光标识设置有过严格的规定,货车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粘贴符合技术条件的反光标识。《机动车查验规程》(GA801-2008)对此做出详细说明,车身反光标识应为红白单元相间的条状反光膜材料,表面应完好,无破损,每一单元的长度应不小于150毫米且不大于450毫米,宽度可为50毫米、75毫米或100毫米,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的高度和宽度,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不小于车长的50%,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允许分隔粘贴,但应保持红白单元相间。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1)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2)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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