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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车辆须按国家标准安装车身反光标识
添加时间:2015-07-09    阅读次数:3169
    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新修订的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已于2008年8月20日起公布实施。该标准对货运车辆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及安装侧面、后下部防护装置做了具体规定。
该标准规定,所有货车(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及载货类汽车底盘改装的专用作业车)和挂车应在后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的高度和宽度,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不小于车长的50%,三轮汽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不应小于1.2m,货厢长度不足车长50%的货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为货厢长度。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后部、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货厢轮廓。该标准要求,各类货车和挂车车身反光标识的设置和车身反光标识材料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GA406的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后,不应影响本标准规定的车辆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性能,不应在车身反光标识上钻孔、开槽。
目前,市交管部门已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及车辆定期检验手续时,重点加强对货车、挂车粘贴反光标识情况的查验。在此提醒广大货运单位及货车司机,各单位要在10月20日前尽快落实此项规定,司机可以自己粘贴也可到检测场粘贴,但必须选择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车身反光标识产品,并按照《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进行粘贴,以保证新的国家标准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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